“消失”3年的丈夫现身要离婚 “被分居”的妻子怎么办?

凤网 2019-01-24 阅读数 67125

Photo by Kelly Sikkema on Unsplash

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当婚姻走过四个年头,丈夫却突然“消失”了;好不容易盼回了丈夫,却同时等到了一纸离婚诉讼书。

这个故事发生在湘潭湘乡市龙洞镇,女主角张萍今年30岁,却有一段匪夷所思的经历——从恋爱到结婚,她与丈夫相敬如宾,可突然有一天,丈夫留下一条短信后便“消失”了。本以为丈夫不会再回来,可谁知3年后,夫妻又再见,但对方去而复返只是为了离婚。

这些年,丈夫到底去了哪儿?分居超过两年,“被分居”的妻子又是否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咱们接着往下看……

案件回顾

结婚4年,丈夫用一条短信“告别”

2018年6月的一天,让张萍永生难忘——“消失”3年的丈夫回来了!

今年30岁的张萍是湘潭湘乡市龙洞镇人,早在2010年7月,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镇的李铭。同年12月25日,两人登记结婚,不久后便生下了一个儿子。

“他对我很不错,温柔体贴。”回忆起与李铭相处的日子,张萍依旧能记起丈夫的好,“他从来不让我做家里的粗活,自己上班多累,都会替我分担家务事”。

本以为自己能够一直幸福下去。可结婚第4年,李铭的变化让张萍有了不同的感觉——2014年9月,李铭突然跟张萍商量:“要不以后工资卡我自己保管吧!毕竟这些年,我们找亲戚借了不少买房钱,现在我的工资要给他们还债。”

考虑到现实问题,张萍一口答应了。

2015年5月的一天,张萍突然收到丈夫的一条短信:“我走了,你不要找我,只当我死了。”

电话回拨过去,已是关机状态。自此,张萍就再也联系不上李铭了。

“担心他出了什么事,我也去派出所报过警。”张萍说,她和婆婆在湘乡市各个可能找到李铭的地方寻了个遍,公安局也派民警找了两周时间,最终还是没有找到人。

为何丈夫会毫无征兆地离开?张萍怎么也想不明白。

离家3年,丈夫现身只为离婚

儿子还小,生活还得继续。之后的3年里,生活的重担都落在了张萍身上。

“家里少了男人,我们没少被村里人欺负。”张萍说,李铭家有10亩农田,之前都是他负责的,但为了维持生计,她和婆婆只能硬着头皮干起力气活。

张萍说:“我始终相信他会回家。”

可是,她怎么也没想到,再见丈夫,竟是以这样的方式——2018年6月,湘乡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你是张萍吗?你的丈夫李铭正向法院起诉离婚……”

没有任何感情问题的征兆,李铭突然“消失”的3年去了哪里?为何突然要离婚?

张萍惊慌失措,不愿意离婚的她赶紧委托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请律师帮她打这场离婚官司。

“开庭前的一次调解中,李铭曾解释自己‘消失’的原因。他说是因为当初买新房欠下巨额债款无法偿还,这才选择逃离。”张毅说,“李铭告诉张萍,因为感觉对不起妻儿,所以这一次回来提出离婚,是为了让张萍找个靠谱的男人再嫁。”

本以为是李铭“良心发现”,谁知,张毅在调查资料的时候发现了猫腻。

原来,张毅和张萍通过与李铭亲戚朋友多方打听后发现,李铭早在2014年要回工资卡时,就是因为“和外面的女人好上了”。2015年5月“消失”后,李铭便去长沙与该名女子同居,还生了一个孩子。

“这一次回老家离婚,是因为李铭的非婚生子报名的幼儿园需要提供孩子的户口信息,不离婚就无法再婚,孩子也没办法上户。”张毅说,法庭上,李铭曾提出“分居两年便自动解除婚姻”的说法,希望法官判决离婚。

“可分居两年以上可准予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张毅说,张萍是在与李铭未发生争执的前提下因丈夫无故“消失”而出现的“被迫分居”。基于这种情况,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李铭与张萍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实际是,“李铭想离婚,张萍却不想”。

最终,2018年7月,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李铭因长期分居导致其未尽到丈夫的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但因分居缘由并非感情不和,加之张萍对李铭仍有感情,故不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不准予离婚。

(文中除张毅外,其余均系化名)

声音

分居两年即可“自动离婚”?律师:不存在的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个故事给大家划了一个重点——是不是夫妻分居两年,就视为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实际上,并没有“自动离婚”一说,离婚的方式只有通过民政局和到法院诉讼两种途径。从法律上来讲,“分居两年”是应当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婚姻法》规定,夫妻分居满两年,且满足“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状态是连续存在的”“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以及“能够提供分居证明”等4个条件,法院就应判决离婚。

《婚姻法》还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分别提到:“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法院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被分居”一方才是起诉离婚的决定人。

延伸阅读

丈夫消失34年后要离婚,法院“不同意”

1981年,甄某只有20多岁,她从偏远山区孤身来到西安谋生。后经人介绍,其与西安市一个农村小伙贾某相识,他们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步入婚姻殿堂。一年后,女儿小贾出生。

1983年,女儿还不满一岁时,贾某突然不见踪影,只留下村里几间旧房。

一晃30多年过去。2017年夏天,消失34年的贾某突然回家,并于2018年5月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这让年近6旬的甄某深受刺激,一度住院。

甄某称,丈夫在外面早已和别的女人一起生活,还生了儿子,现在村子要拆迁了,所以才着急离婚,要把她们母女赶出去。但贾某并不承认。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说,贾某除了要求离婚,还要求得到房子,可以给甄某10多万元的补偿。但法官通过了解发现,甄某对贾某仍有感情,同时甄某考虑到以后母女俩的生活,所以不同意离婚。

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最终调解无效。法院审理认为,贾某要求离婚的理由是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长期分居是因原告外出未归所致,其未尽到夫妻义务,自身存在过错。根据公序良俗原则,甄某患有精神类疾病,贾某在对甄某的扶养问题未妥善处理之前,不应离婚。

2018年12月,一审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于近日生效。(据1月16日《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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