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再婚又离婚只为“躲债” 她的59.8万元补偿款能要回来吗?

凤网 2019-01-30 阅读数 132934

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供图:受访者

签下离婚协议,本该可以好聚好散,可对于永州市东安县的林欣而言,这张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却几度让她不知所措。

两年前,为了和平离婚,前夫文清向林欣承诺“什么都不要”,并签下离婚协议,写明“59.8万元存款归前妻所有”。如今两人离婚已有两年,文清也已再婚,可林欣却并未拿到离婚协议里约定的“补偿款”。更让人意外的是,为了躲避法院追责,文清不惜二次离婚,再次“净身出户”。

这是不是意味着,林欣即便官司打赢也会因前夫“一穷二白”而无法追回钱款呢?别急,看完下面这个故事,你就明白了……

好聚好散,丈夫主动要求“净身出户”

2016年10月,结婚7年的林欣与文清在签下《离婚协议书》后,和平分手了。为了好聚好散,文清主动提出“除了留一台车傍身,其他什么都不要”——两人2011年在长沙市全款买下的一处房产归林欣所有,夫妻共同存下的59.8万元也由林欣所得。

“我们不是感情破裂而离婚,分开是因为我不能生育。”1月29日,林欣在接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表示,2009年,她与文清瞒着父母偷偷领证结婚,可没多久,她便查出子宫有问题,无法孕育孩子。

为此,林欣与文清曾奔波于国内多家医院。可日子久了,文清父母的闲话也多了,甚至催促儿子“再找一个”。

“我理解他的压力,他也对我感到愧疚。”林欣说,2016年,当文清提出离婚时,她答应了,而文清几乎“净身出户”的行为,也让她很感动。

第二天,林欣与文清便在东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前夫再婚又离婚,只为“一无所有”

“房子没多久就顺利过户,但钱一直没拿到。”林欣说,《离婚协议书》里约定的59.8万元原本存在文清的工资卡里,后来被他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先拿存款周转,事后算利息”为由取走了。

2017年8月,再婚不久的文清又以“新婚妻子怀孕不能受刺激”为由再次回避林欣的追问。之后,他更是电话不接、信息不回,还玩起了“失踪”。

2017年10月,林欣将文清诉至东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前夫履行约定,及时归还59.8万元钱款。不久,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本以为有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书》作证,“补偿款”是跑不掉的,谁知,就在双方首次进行调解后的一个多星期,文清与再婚妻子袁艺居然协议离婚,而且文清再次决定“净身出户”。

“他们说60万元存款早已花光,现在没钱。”林欣说,面对自己提出的“拿房抵债”的建议,袁艺也有自己的说法——“她说跟文清离婚前在长沙买过一处房产,虽然产权是登记在夫妻俩名下,但首付款和房贷都是她交的。而且根据他们俩签订的离婚协议,文清愿意将房产归她,至于前一份离婚协议中要求偿还的59.8万元钱款,那是文清的个人债务,跟她无关。”

那么,文清将本该给林欣的59.8万元带入与袁艺的第二段婚姻后,林欣是否可以要求袁艺“拿房抵债”呢?

最后,东安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经法院确认,林欣所要求的59.8万元钱款确实属于文清的个人债务。但登记在文清和袁艺名下的一处房产,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尽管首付和按揭款都是从袁艺的账户中划出,但不能据此认为这些钱就是袁艺的个人财产。而文清和袁艺离婚后,房产还登记在文清和袁艺两人名下,由此,两人都具有共同物权所有权,房产仍旧属于两人共同所有。

因此,如果文清继续不履行59.8万元债务的话,文清与袁艺所购房产将进行拍卖,房产中排除未支付的按揭款项外,在剩余款项中,文清所拥有的一半份额用于偿还林欣的债务。

(文中除林欣外,其余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签了协议又反悔?再婚配偶或“背锅”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和第9条就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签订的协议,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调解方式办理离婚前签订的协议。

如果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书》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男女一方再婚后拒不履行此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这是只属于当事人的个人债务,与再婚配偶不存在债务偿还关系。但只要当事人与再婚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具有共同物权所有权的财产,在没有再次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再婚配偶要为当事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偿还风险。正如本案中的袁艺,如果她能出具相关证据证明所购房产的资金都出自她一人,且在林欣起诉前与文清签订离婚协议,要求其“净身出户”并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就无需承担“拿房抵债”的风险,更不用为文清继续不履行偿还债务承担还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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