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我们总说,夫妻闹离婚,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近日,在永州市道县的一个普通家庭,就因夫妻离婚引发了一场牵扯5名家庭成员的法律风波——父母把亲生儿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儿子拒付孙子抚养费;儿子跑去找前妻承担抚养费,却因一纸协议被轰了出去。
最终,道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儿子给付父母为孙子垫付的三年抚养费,共计9600元,而前妻不用再支付任何抚养费。
到底是怎样的协议让身为母亲的前妻有勇气拒付抚养费呢?2月26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联系上故事的女主角王芳,听她回顾这段坚持4年的婚姻生活……
家暴与背叛,她与丈夫分道扬镳
离婚3年多,今年32岁的王芳怎么也想到,最新听到前夫周鑫的消息,竟是因为道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父母状告亲生儿子的奇葩案件——当事人是前夫和他的父母,受害人则是自己的孩子。
回忆起这段维持4年的婚姻,王芳苦不堪言。
2011年1月,王芳与周鑫奉子成婚,结婚仅1个月时间,便生下了儿子。由于两人都在长沙工作,孩子便由家住道县的公公周国明和婆婆张云莲来抚养。
“那时候我的工资比他高,一个月能赚5000多元。”王芳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没想到,“赚钱多”也成了夫妻吵架的原因,“他的面子观念很强,赚钱比我少就经常出去喝酒消愁,回到家里就乱发脾气。”
喝酒吵架也没少动手。王芳说,婚后的周鑫常有暴力的一面——经常摔坏家里的东西,一不高兴就动手家暴。更让她接受不了的是,丈夫还在外面有了情人。
“我是2014年12月发现他有外遇的。”王芳回忆,那段时间,周鑫常常以“赚加班费”为由,很晚回家。一到家也是蒙头大睡,对家事不闻不问。
直到有一天,王芳从周鑫的手机里,无意中发现一个叫“陈总”的人,发来一张特别性感的照片。最终查阅两人聊天记录后才知道,周鑫之所以早出晚归,竟是在跟“陈总”相处。
4年的婚姻,支离破碎。王芳有了离婚的念头。已经变心的周鑫没有挽留,很快同意了王芳的离婚请求。而之后的3个月时间,夫妻俩因为孩子抚养权、财产分配等问题也发生了不少矛盾。
在2015年3月19日,王芳与周鑫达成共识,最终签订了离婚协议,儿子归周鑫抚养。
一纸离婚协议,夫妻彻底划清界限
放弃儿子的抚养权,用王芳的话说,也是身不由己。由于自己是业务员,父母年迈,身体也不好,家中无人能照料孩子。所以,她与周鑫协商决定,放弃儿子抚养权,但每月承担1000元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18岁。
“离婚那年,儿子只有4岁。”王芳说,她和周鑫算了一笔账,自4岁抚养至18岁,每月支付1000元,14年就是16.8万元。
为了尽快划清和前妻的界限,加之周鑫当时打算买新房,缺了一笔首付款,于是,他主动提出“对半切”,让王芳一次性给付8万元,从此便不用再支付抚养费。
考虑到好聚好散,两人很快达成共识。王芳掏光积蓄,东拼西凑,当着周鑫父母的面支付了8万元抚养费,并与周鑫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上注明了这一情况。
自此,两人自离婚后再无联系。
直至2018年11月的一天,周鑫联系上了王芳。这一次,周鑫是为了抚养费而来——“他觉得工资与物价每年上涨,多年前给的8万元不足以抚养孩子,现在让我再给付一些!”王芳说,后来打听才知道,原来,在离婚后的3年多时间里,周鑫并没有履行父亲的职责,反倒将儿子丢给了父母,2万多元养育费都是父母垫付的。为此,周鑫的父母与其起了争执,并且在一怒之下将他告上了法庭。
“当时一次性付8万元是他决定的,现在又想反悔了。”王芳说,由于离婚协议中明确了“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妻子不再支付抚养费”的内容,她最终也没让周鑫如愿。
(文中除周国明、张云莲外,其余系化名)
专家说法
不是所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都能不再给付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抚育费应定期给付,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王芳一次性给付8万元抚养费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且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抚养费是在父母的能力范围内,用以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等。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及孩子的需要等发生了明显变化,即便此前在离婚协议中已写明“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但从情理上讲,法院会通过判决,要求不抚养孩子一方再给或增加抚养费。
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条件比之前更好,抚养孩子一方的条件大不如前的情况下,即便当初“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但如今无法满足基本生活时,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增加给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