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婆婆“为难”,“外嫁女”反拿到娘家征迁款!看完下面这个故事,你就明白了……

凤网 2020-09-02 阅读数 36027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农村“外嫁女”分不到娘家的征地拆迁款,这事儿,张佳也遇到了。

张佳是株洲市芦淞区坚固村人,出嫁后便将户口迁到了夫家所在的湘潭湘乡市中沙镇。娘家的承包地被征收后,两个哥哥说她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拒绝将她那份钱给她;而婆婆曾经给她添堵而设的“门槛”,却巧合地成了她从娘家拿回12万元土地补偿款的关键。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户口迁出后,“外嫁女”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完下面这个故事,你就明白了……

户口迁出后,张佳向娘家讨要征迁款却遭哥哥反对。

娘家土地被征迁,却没她的份

“要不是大哥突然变得大方,我还不知道家里发生了这么大的事!”9月1日,现年30岁的张佳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今年除夕,她回到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坚固村的娘家与亲人团聚,期间,大哥张毅给她儿子封了1000元新年红包。

在张佳看来,大哥的阔绰有些反常。“他读很早就外出打工,每月收入只有2000多元,连衣服都舍不得买几件。”之后与父母一交流,张佳才知道真相——就在去年,张毅收获了一笔意外之财,“不仅是他,我二哥张涛、我爸妈都分到了钱”。

这些钱,家人是如何拿到的?

原来,2019年3月,张佳娘家的10亩承包地被当地政府征收,全家共分得60万元征地补偿款。之后,这笔钱被她的父母、大哥、二哥平均分配,每人分得15万元。

“嫁出去前,娘家的承包地也有我一份。”想到这,张佳遂于今年3月向家人讨要属于自己的征地款。结果,父母同意了,两个哥哥却坚决反对。“他们说我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还说我的户口已经迁到了夫家,不应该拿征地补偿款。”

父母不忍兄妹反目成仇,便想拿出两人获得补偿款的一半——15万元给张佳,但她拒绝了。“我只想拿回自己的那份钱。”在多次争执无果后,张佳也不想让父母太为难,便打起了退堂鼓。

闺蜜提醒后,她拿回12万元补偿款

原以为这事就这样不了了之,可一个多月后,“把钱拿回来”的希望在张佳心底重燃。

据张佳回忆,今年4月,她与闺密在一次聚餐时说起了自己讨要征地款的经历。对方十分热心,在问过负责征地拆迁的朋友后告诉张佳,就算户口迁到了外地,也有可能拿回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前提是没有分到丈夫家的承包地”。

听完这句话,张佳欣喜不已,因为这样的“条件”,她刚好符合。

张佳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2015年7月,她嫁给丈夫刘晓后不久,就将自己的户口迁到了夫家——湘潭湘乡市中沙镇。婚后的几年里,她和婆婆一直相处融洽,但唯独在承包地的分配上,婆婆有些“霸蛮”,“她说必须给夫家生个儿子,才能给我一块地”。

张佳没想到,曾经婆婆给她添堵的“门槛”,却巧合地成为她拿回补偿款的关键。之后,她一纸诉状将两个哥哥告上了法庭。

今年6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张佳在夫家没有分得承包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她对娘家原有的承包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承包地被征收时,张佳作为承包人之一,有权获得承包地相应的征迁补偿款。最终,经法院庭前调解,张佳的父母、大哥、二哥各自给予张佳3万元补偿款,总计12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有这些前提,“外嫁女”也可获征迁款

桂露云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农村,女人一旦外嫁,娘家的财产往往会与其无关。即便娘家的房屋财产没有儿子继承,这些财产也是让村集体的其他亲戚继承,这种现象的实质是歧视女性、看低女性地位。

本案中,张佳的哥哥拒绝给予张佳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外,第33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另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结婚、离婚等不能成为分辨妇女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即使妇女出嫁,在其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土地并退出原居住地时,仍可享有同原居住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妇女仍旧享有获得补偿款的权利。

【专家解析】

户口迁出后,这些情况也能拿征迁款

张楚文(湖南省社会学研究协会秘书长)

服兵役迁出户口

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通常,出生于农村的公民为了服兵役,需要将户口外迁,当服役期满回到农村,即便户口已经迁出,同样也算是村里的集体成员,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退伍后选择在城市落户,并在城市买了房且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就不能再获得农村的征地补偿。

上大学迁出户口

因上学将户口迁出、迁入,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所作出的行为,其在本村集体仍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此外,出生农村的学生,虽然将户口迁至学校,但其仍是父母的孩子,尚无经济来源,且在校的学杂费等费用均来自于家庭,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在学生未取得其它社会保障来源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同理,村里拆迁时,他仍能拿到属于自己份额的土地补偿款。

【一种说法】

音乐人郭顶斥《中国好声音》歌曲侵权

别人唱了自己的歌,需不需要付钱? 

8月29日晚,音乐人郭顶在微博上发文怒斥《中国好声音》侵权,表示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该节目连续两期侵权了自己创作的两首歌曲。

记者了解到,被郭顶视为侵权的两首歌曲分别为《最好》和《浪里游》——前者在《中国好声音》第一期节目中由学员潘虹演唱,后者在第二期节目中由学员太金之之演唱。

郭顶在微博中表示,《中国好声音》学员演唱的《最好》和《浪里游》两首歌没有得到他的授权,因此《中国好声音》侵权不存在任何异议。此外,郭顶在文中提出了一个要求。即“希望在下周一(8月31日)之前得到一个回复,我需要一个道歉”。截止8月31日24时,《中国好声音》节目组暂未进行公开回应。

若证实该节目未获得郭顶授权,《中国好声音》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聪亮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而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践中,若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如果将音乐用于商业用途,那必须经许可及支付报酬。

李聪亮认为,在本案中,《中国好声音》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节目,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既是现场表演又要经过广播信号的输出,涉及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当取得郭顶的授权并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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