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一边是失去了生育能力的生母,一边是和善可亲的继母,当两个人都要抚养权时,孩子该跟谁?
12月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40岁女子张莉的思绪回到了12年前的春天。
2008年3月,家住邵阳市双清区的张莉和牛丹结婚,同年生下儿子彤彤。但因性格不合,两人于 2011年11月协议离婚。经协商,3岁的彤彤由牛丹抚养,张莉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彤彤年满18周岁。
起初,不管工作多忙,张莉都会坚持带彤彤外出游玩,可自从2012年7月与刘夏结婚后,情况发生了改变。
“结婚后不久,他就要求我和儿子少接触、不接触。他觉得只有这样,我生下他的孩子后才不会偏心。”张莉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坦言,迫于压力,她鲜少再与彤彤见面。但得知前夫也在同年再婚后,她的心紧绷起来——她担心后妈对孩子不好。
不过,偷偷了解几次后,张莉放下心来,“后妈对彤彤蛮好的,每天送他上下学,还经常给他买玩具和零食。看得出来,彤彤也喜欢她”。
对儿子的担忧暂时解除了,但张莉自己的再婚生活却变故不断。
原来,张莉与刘夏结婚的最初5年里一直没有孩子,一检查,发现张莉因为患有卵巢疾病,难以再正常怀孕。张莉开始尝试做试管婴儿,并在2018年生下一个女孩。对于这个来之不易的孩子,夫妻俩和双方老人都非常疼爱。但噩运来袭,孩子不满1岁便患病夭折。第二年,张莉好不容易又怀上,却因为宫外孕只能流产。
更让张莉绝望的是,这次流产后,她彻底丧失了生育能力,这也导致夫妻俩的分歧越来越大。最终,张莉与刘夏离婚。
就在张莉痛苦不已时,她获悉了前夫因车祸去世的消息,这让她动了心思。
“孩子没了爸,不能再没了妈,继母再好也比不上亲妈。”张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将孩子的抚养权拿回来——但她发现,继母也要求抚养彤彤。
湖南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建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亲生父亲死亡,没有直接抚养的亲生母亲与继母都要孩子抚养权时,通常继母应当具有优先抚养权;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解除继母的抚养权,而是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最终决定由谁抚养孩子。
“在现实生活中,即使继母与孩子生活时间较短,比如没有超过2年,但是继母与孩子的感情很好,并且具有较好的抚养能力,大多数法院会将孩子判给继母抚养。”张立建解释。
最终,考虑到张莉已丧失生育能力,经邵阳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调解,张莉与孩子继母协商达成一致——彤彤仍与继母共同生活,允许张莉予以探望,彤彤年满18周岁后,可自愿选择与继母或生母同住。
(文中除张立建外,其余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不能再生育非获得抚养权的决定条件
陈一鸣(湖南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优先考虑,但这并不等同于一方丧失了生育能力,离婚后就应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目前,法院在实务中会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审判理念,再加上从生育政策逐渐放开的趋势来看,“丧失生育能力优先考虑”这一情形的“优先级”会有所降低,通常会斟酌考虑哪一方提供的抚养条件更有益于孩子的成长。
关爱子女,争取抚养权需理性考量
张源伟(湖南湘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无法直接获得抚养权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即从“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不足”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不适合抚养。
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还要经历一段至关重要的成长期,期间需要精神和物质的支持。所以,如果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医疗证明等方面进行有效证据提交。
其次,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要素,仍然是双方经济条件以及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在双方其他因素差不多的情况下,一方绝育这种情形才可能会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后,孩子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也能作为重要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所以,应避免陷入“丧失生育能力等于直接获得抚养权”的误区,在迫不得已离婚时,也要理性考虑抚养条件,从子女的成长出发,把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