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村社
日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共同起草,将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规定统筹整合,提升法律层级,增强了疫苗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11月13日《光明日报》)
4个月前,“当长生生物”疫苗事件横空出世后,就有媒体希望此次事件敲响的警钟,有助于构建起更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让监管能够贯穿疫苗生产、销售、运输、仓储、接种的全流程。期待以此次问题疫苗事件的处置为契机,更严格有力的法律法规及惩戒措施能够得以施行。
媒体的呼吁不无道理。因为此类事件不仅与儿童的生命安全直接相关,而且在于发生的频度之高、范围之广、危害之大,让人们不能不感到恐慌和震怒。不妨回想一下4个月以前,“长生生物”的事件还没有完,25万支百白破问题疫苗又“前仆后继”。再稍远一点,2016年山东疫苗大案曾激起“全民公愤”。再往前推一点,还有引发轩然大波的山西贴签乙肝疫苗事件。
有人可能会问,此类事件屡有发生,是否此类行业利润太薄或无利可图呢?公开数据显示,“长生生物”被爆出数据造假的狂犬疫苗2017年批签发数量为355万人份,占全国市场的1/4,位居国内第二位,2017年狂犬疫苗销售量为303.97万人份,销售收入7.34亿元,占2017年疫苗销售收入的47.70%,毛利率则高达92.7%。
9成以上的毛利率还造假,那只能用贪得无厌、无视道义来解释。既然你如此追逐金钱,那就通过立法渠道,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前有观点认为:“穷生奸计,富长良心”。以往的不少报道中也有“竞争激烈利润率被压得太低,导致品质环节难以管控”等观点,但事实证明,暴利并不一定就能管控好商品的品质。“长生生物”等企业的造假事件,已经将此道理诠释得非常清楚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的,受种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如果是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一些制药企业猖狂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必须一改过去“没有牙齿的老虎”的形象,真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使假药劣药无所遁形。“惩罚性赔偿”再不是温柔的一刀了,但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进入立法程序,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