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刘群:签发湖南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她诉说反家暴“心经”

凤网 2021-11-24 阅读数 26290

编者按:每年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暴力日”,也称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多受害者的态度从“家丑不可外扬”逐渐变为“勇敢维护权益”,可家暴的话题从未冷却,仍有无数女性遭受着暴力伤害。面对暴力的深渊,不当施暴者,也不当“沉默羔羊”,容忍换不来觉醒,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争取真正的幸福。

湖南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一直敢为人先,涌现了很多领先全国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在第22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走近几位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反家暴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社工、妇联干部,听她们讲述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对权益保护的“法与情”。


文、图、视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张秋盈 见习记者 朱泓江

13年前,在陕西接受家事审判培训的刘群,第一次在某女子监狱接触到因家暴而杀人的案件,身心震撼。后来的岁月里,作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她成为全国首个“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合议庭”审判长,签发了湖南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和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的建立,让全社会的反家暴态势和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刘群说,但未来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依然需要各部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签发湖南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一项保护措施。它包括了禁止被申请人(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等内容,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要干预手段。

2008年,陈琳(化名)因不堪忍受长年在夫家做“保姆”,到岳麓区法院起诉离婚。在搬回娘家的过程中,陈琳的丈夫罗昆(化名)不停地给陈琳发短信声称:“你要跟我离婚,我就和你同归于尽。”一天,陈琳下楼上厕所,罗昆突然冲出来殴打陈琳,打完就跑。

“陈琳被打后找到了我们。”刘群说,“当时,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签发、适用,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仍处于探索阶段。” 刘群组织合议庭对案情、证据进行全面分析比对后认定,陈琳属于“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最终,签发了湖南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建立,拉开了立法实践的序幕。

“当时他(丈夫罗昆)拿着裁定看半天,说:‘这个事法院也管呐。’”刘群回忆:“他(丈夫罗昆)的反应让我们意识到,可能有一部分老百姓心里觉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法院不管,也管不着。但通过这个工作,我们可以让老百姓知道:这个事情有人管。”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刘群又签发了全国首个由妇联代为申请且单独立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打造多机构联动反家暴的“长沙模式”奠定了基础。


审理涉家暴案应兼具情怀和担当

“有一种暴力叫分手暴力,你不提出分手,暴力不会发生,你一提出分手,暴力就会发生。”“精神暴力,就是一天到晚骂你,让你对自我认知下降,认为自己不行,离开对方就活不了。”“家庭暴力不分人群、不分学历、不分收入。”……13年来,处理众多涉家暴案件,让刘群有很多心得体会。她认为,反家暴工作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厘清家庭暴力的概念,从而更加准确地帮助受害者。

“家暴的特点就是控制与被控制。”刘群说,受害者习惯了被控制的生活,又由于经济上、生活上、心理上的长期伤害,导致他们(包括男性家暴受害者)与社会脱节,不知道再怎么融入社会生活。

因此,判断家庭暴力的准则不能简单凭借“身体暴力伤害”。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纸离婚判决书也并不能帮助受害者重新融入生活,法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还需考虑将对受害者的心理辅导、对目睹家暴孩子的心理辅导、受害者再就业、生活救助等等方面的工作转介给其他部门或组织。

“处理一个家暴案件,往往是一个相当漫长的时间周期。”刘群承认,这在每年承办案件数量达400~500件的民一庭,几乎是一种奢侈。“所以,审理涉家暴案要有担当,更要有情怀”。

编辑:俏俏

审核:吴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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