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万薇:介入百余起家暴案件, 提供法律帮助

凤网 2021-11-24 阅读数 25047

编者按:每年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暴力日”,也称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多受害者的态度从“家丑不可外扬”逐渐变为“勇敢维护权益”,可家暴的话题从未冷却,仍有无数女性遭受着暴力伤害。面对暴力的深渊,不当施暴者,也不当“沉默羔羊”,容忍换不来觉醒,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争取真正的幸福。

湖南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一直敢为人先,涌现了很多领先全国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在第22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走近几位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反家暴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社工、妇联干部,听她们讲述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对权益保护的“法与情”。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李曼倩

“发生女性受暴的案件后,往往有不少言论称女性要注意,却鲜少有人讨论施暴者的行为,给施暴者造成压迫。”11月23日,万薇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比起提醒女性要躲避风险,更重要的是,要在社会形成谴责、严惩施暴者的氛围,这样才能从源头阻止暴力行为的发生。

万薇是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从2015年成为婚姻家事律师以来,她介入了100多起家暴案件,为不少遭受家暴的妇女提供了法律帮助。


处理家暴案件,从0到1的突破

“处理家暴案件,最关键的是从0到1的突破。”处理过众多家暴案件,和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机构多次打交道后,万薇坦言,当每一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处理过案件,积累了经验以后,家暴案件的处理就会顺利很多。

万薇记得,2019年,她曾接到过当事人孟女士的法律委托,希望能够帮助她成功通过诉讼离婚。在梳理证据的过程中,万薇敏感地发现,孟女士曾经有过被家暴的经历,也正因为如此,孟女士才会和自己的丈夫张先生分居,从而提出离婚。

得知此事后,万薇让孟女士书面记录自己被家暴的时间、过程、细节等;随后,她又找到孟女士的亲戚朋友,获得了他们的证言。

等拿到这些证据后,万薇立即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没想到,这一次申请却被驳回了。原来,办案的法官是首次办理家暴案件,将这件案子当作普通的民事纠纷来处理,“法官认为证据不足”。

了解清楚缘由后,万薇立即申请了复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理由只有两个,一个是已经受到了家庭暴力,另一个是即将遭受到家庭暴力”,并通过曾经办理过家暴案件的法官向这位法官送去了由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教授陈敏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在复议过程中,法官对孟女士和张先生先后进行了交叉讯问。在发现张先生回答涉及到家暴问题时明显回避的状态后,法官逐渐确信家暴事实。而让法官最终决定同意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原因是,在第一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后,孟女士收到了来自张先生的“威胁短信”。最终,孟女士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签发,而张先生也因此感到害怕,主动提出调解。

“经过调解,两人关于财产、孩子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处理都比较公平。”万薇表示,在出现了家暴现象的离婚案件中,理应先处理家暴,这样才能在离婚调解或者诉讼时更好地维护受害者权利,而不是“调弱不调强”,让受害者一再妥协,权利一再受到侵害。

 

遭受到家暴后,也可向医生求助

处理过多起家暴案件后,万薇表示:“在遭遇家暴后,受害者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启动维权程序。”她解释,如果受害者不想向派出所报警求助,可以通过当地妇联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万薇介绍,妇联不仅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还可以通过心理辅导师进行干预,安抚受害者,如果情况严重,妇联还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庇护场所,或者为受害者向民政部门的庇护机构求助。

如果上述两种求助途径都不能实现,受害者在遭受到家暴后,可以设法到医院就医,“医生的问诊和诊疗记录作为客观材料,可以算得上优质证据”。受害者甚至可以在就诊的过程中,向医生寻求帮助,“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医院、学校等社会机构具备‘强制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俏俏

审核:吴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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